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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2012-07-17 17:13  

关于评选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高工委联字[2005]20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

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各市(行暑)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对象、名额

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对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对象为全省教育系统干部(教师)职工。

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每市(地)限申报2个(哈尔滨可申报3个),先进个人每市(地)推荐3名。各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为单位申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各校推荐不超过2名。教育厅直属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另行核定。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教(校)工作,设立“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并把普法工作列入本单位、本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3、单位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85%以上,领导干部受教育面达95%以上。

4、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教(校)的各项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特点、效果好。

5、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干部职工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校)工作满意度较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领导干部和教师职工的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治学、依法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6、普法教育经费有保障。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

2、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3、模范弘扬法治精神,诚信守法,在干部职工中有表率作用。

4、积极组织或参加“四五”普法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5、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能力明显增强。

6、“四五”普法考核成绩优异。

三、评选推荐办法

(一)符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条件的,分别填写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一,可由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站下载)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见附件二,可由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站下载)。

(二)市地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由各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分配名额,择优确定侯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在先进单位申报表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各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申报,省教育厅直属各单位直接向省教育厅机关党委申报。

四、奖励办法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今年年底召开的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承担全省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各单位的先进单位申报表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请于11月1日(原定10月10日上报的表彰会议经验材料一并顺延)前报省教育厅,过期不报视为放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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