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侵权案渐增盼法律撑腰
9月26日,7家唱片 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MP3搜索引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已经是一个月之内,这家知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第3次走上被告席了。
7家唱片公司称,今年6月他们发现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从事歌曲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为7家公司所有,而此前百度未征得他们的同意。7家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在此前的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刚刚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录音制作者侵权纠纷一案,当庭一审判决百度败诉,并要求自判决之日起,停止对三十多首MP3歌曲的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网站上的下载服务,并赔偿步升公司6.8万元。
今年初,知名电子商务网站8848遭遇攻击,瘫痪26小时。8848后来将这笔账算到了百度身上。9月2日上午,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848)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动DDOS攻击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称为中国首例网络攻击案。8848向百度索赔1500万元。目前这一案件尚未宣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告诉记者,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年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约七百余件,其中审理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约占百分之十。“这些起诉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诉讼标的有几万元的、几十万元的、几百万元的,甚至上千万元的都有,诉讼每年都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刘勇不无忧虑地说。
刘勇说,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比如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专利权等问题。
公证取证难辨真伪
在9月26日7家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的庭审中,原被告显然都是有备而来。双方轮番在庭上出示事先准备好的证据,唇枪舌剑,场面好不热闹。
说到证据,刘勇提醒互联网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参加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举证环节十分重要,如果证据出了问题,当事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诉讼前一定要选择好有技术背景、熟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以便取得有利的证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刘勇介绍,数字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使得网上的电子文件带有极大的不稳定和易变性特点,由于修改电子文件及有关网上信息已经变得轻而易举,给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当事人在进行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大多是经过公证下载的网页内容,但这些证据材料证明的往往只是下载时网上的客观内容,而当一方主张在此之前网上内容与此不同时,即出现了应当如何证明的问题。
“公证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中被普遍采用,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刘勇说,有的当事人运用技术手段对网页造假后,再让公证机关去取证,而公证人员到当事人处只是联网、进入、打印,如果要检验其真伪,就涉及到复杂的技术,使得网络公证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中,辨别真假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造成同样一件事,不同的公证机关可能会出具不同的证据。
网上商标保护缺少规范
“国家商标局有个网站,叫中国商标网。我发现在中国商标网周边有很多网站,如中国商标局网、中华商标网、中国商标服务网等等。消费者点击这些网站的时候,会误以为他们跟商标局有关。一些人借此机会搞活动,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侵犯了企业的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不能说是个小企业或者几个人攒的公司就能在网上用很大的名称来欺骗消费者。”这是在日前召开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国家商标局局长侯丽叶的开场白。
侯丽叶告诉记者,互联网商标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是网络服务中的商标侵权纠纷。
在互联网中域名已成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商业标识,企业大多选择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相比于一般商标,驰名商标潜藏着更为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也更容易成为那些域名抢注者的劫持目标,受到攻击最多的也正是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专门抢占或者囤积那些享有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以期高价出售。
侯丽叶介绍说,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触及,也没有明确将商标保护延伸到域名,在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中,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充分关注。
网络服务中出现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是目前网上商标保护所面临的一个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传统行业纷纷进入广阔的网络世界开展商务活动,电子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网上借助商标来对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进行识别。
目前,商标法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尽管商标法第52条未穷尽地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作为兜底条款,是否可以被理解为涵盖了上述网络商标使用行为,目前并不明确,而且,作为商标行政保护执法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介入以及如何有效介入网上商标争议的协调解决,还缺少实际的案例和实践的经验。
为此,侯丽叶对互联网商标保护问题提出两条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网络服务中涉及的商标问题形式多样,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予以规范,调整范围也很有限,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把网络商标使用行为,分门别类地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必须充分考虑互联网以及互联网上商标使用的有别于传统形式的特点,如互联网络的无疆性所产生的管辖权问题,网络服务商在网上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责任问题等等。
其次,立法以后执法方面也要跟上,应准确高效地运用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制止和查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网上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商标执法向网络延伸,拓宽对网络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思路。
网上创作“身份”尚未明确
互联网上的创作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说,按照专利制度的特点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必须有一个积极的方案,是一种技术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不管是涉及网络的、互联网的、计算机软件的,只要能够构成一个方案,能够解决问题,都可以授予专利权。反过来不符合就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从这方面讲,专利制度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和促进,大门是敞开的。
“互联网信息会对申请专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互联网算不算出版物技术?这个问题必须尽快明确。”尹新天透露,针对互联网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准备对专利法进行第3次修改。在相关部门已提交的几个应该修改的内容中,就包括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网络版权保护立法需加强
在日前召开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透露,2003年和2004年,我国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是软件保护问题,2005年上半年盗版问题严重,下半年网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互联网侵权有3个特点:权利的保护程度取决于作者如何发现侵权和是否进行投诉;有的互联网企业擅自从事非法下载服务,严重扰乱了互联网自身的发展秩序;广泛涉及到相关行业,比如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参加论坛的相关部门和专家一致认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有待加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告诉记者,我国为了适应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以及加入WTO大环境的需要,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2001年和2002年有关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修订,在法律层面基本上解决了关于互联网授权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网络版权保护,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方面,保护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今年5月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都说明对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互联网企业也希望寻求一些方法来解决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王自强透露,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接受国务院的委托,正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如出台,将会有力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
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陆建文介绍,今年,信息产业部连续出台了3个互联网管理的办法:互联网运营管理办法、互联网IP机制管理办法和网站备案管理办法。这3个办法出台以后,对网站应该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很多要求。今年4月又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注册权保护的具体办法。对简单传输,原来在法律方面没有太多涉及,这次与版权局联合发布的保护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