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下简称报告会)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保证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学生团体)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在校园网上举办的类似活动。
第三条 报告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积极促进学校学术和文化发展,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四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地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点错误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违背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六)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其它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
(九)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十)未经学校批准的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的任何形式的宣传、宣讲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学生团体)组织和举办报告会,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认真把关。
第六条 在校内或校园网上组织和举办的报告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主办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把好第一道关,严格遵守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需认真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具体如下:
(一)组织和举办报告会应由主办单位原则上提前七天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经主办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和举办的学术性报告会应按上述相关程序报学校科技处审核并备案。
(三)邀请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报告人的,由主办单位提前报学校国际合作处审批,并严格按照外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再报有关部门审核,最后报根据分类向党委宣传部和科技处做好审批备案。
(四)由各学生团体组织和举办的报告会,需填写审批表,经该组织的主管部门(校团委、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或所在院(处)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以上各类报告会,经逐级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由党委宣传部向学校党委主管负责人汇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未经批准的报告会,不得举办。
第八条 对经批准的报告会,各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必须安排专人全程参与报告会并做好过程监督。在过程中,如发现报告内容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制止,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党委宣传部、科技处)和学校党委报告。
第九条 对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校外新闻单位需做宣传报道的,主办单位需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第十条 组织和举办报告会,主办单位未按照第六条规定严格把好第一道关,或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未按照第八条规定不负责任、不派专人参与全程监督的,或是审批单位不严格把关的,导致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的,将严格问责追责,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场所原则上不租借给校外其他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如确实有需要的,校园场所的主管单位要填写申报表,并根据分类向党委宣传部或学校科技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