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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知识
2012-07-17 08:53  

创建国家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国家级文明单位评选知识

一、国家级文明单位的种类

“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二、“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起始时间及评选间隔时间

“全国文明单位”从2005年开始进行第一次评选。评选间隔时间为3年。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于1999年进行第一次评选,当时叫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于2002年进行第二次评选,并改称号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间隔时间为3年。

三、“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关系

连续三届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不用进行评选;

“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之间差别不大,只是“全国文明单位”的级别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略高一些。

四、评选单位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五、申报与推荐

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逐级推荐。各级文明委按照全国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最后由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本省(区、市)或本系统的拟推荐名单。

3、提前公示。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须将拟推荐名单在省(区、市)主要媒体或全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提交推荐报告。

4、择优评选。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垂直管理系统推荐的单位,征求所在省(区、市)文明委意见;对地方推荐的单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后,提出全国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议。

六、推荐范围

全国文明单位推荐范围:连续获得和保持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范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对象。

七、“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镇、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文明办[2005]4号)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对此已有如下具体规定。

1、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3、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4、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5、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八、“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

参照“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知识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一、命名

1、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2、在《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在当地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3、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4、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并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5、市、县级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6、市、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标兵。

7、中直、省直机关及在哈尔滨市内所属单位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

8、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他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9、农垦、森工、铁路系统的文明单位推荐命名工作由各系统负责组织。

10、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条件

文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工作业绩突出。

2、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开展主题建设和基础建设活动,目标明确,建设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群众发动广泛,建设成效显著。

3、领导集体团结务实,改革创新,清正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威信较高。

4、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公益事业。

5、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活动,有较强的实效性。

6、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诚实守信,行业风气端正,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健康人际关系。

7、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开展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8、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文明健康上网,培养健康心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9、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良好。

10、节约能源资源,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面貌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各市、县、系统可以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出发,依据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三、管理

1、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命名机关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负责,以推荐部门为主。

2、文明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逐级报告制度。

3、行业开展的其他建设活动可以作为文明单位建设中的具体内容,命名时应当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4、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档案。

5、文明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分立以及终止应当及时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对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应当由原命名机关重新命名;对终止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四、奖励

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省垂直管理的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央直属的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或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奖牌,制作奖牌经费应当列入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预算。

五、处罚

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集体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2、有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3、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5、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6、有生产、营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7、缺乏职业道德,单位或行业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8、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事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10、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在撤销荣誉称号期间,应当停止奖励资金发放,由原命名机关收回奖牌。

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过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校文明委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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