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选2009-2010年 “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及“文明单位标兵” 和“文明个人标兵”活动的通知 各党总支(系级党委、工委、直属党支部): 近年来,我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新型科技大学为目标,以“关爱型、节约型、文化型”校园建设为基础,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以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素质和文明素养,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科技学院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实施方案》要求,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我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深入持续发展,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文明委”)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以及“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个人标兵”的评选命名工作。现将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评选 1、“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由各基层党组织评定。 2、参评范围为学校各校区所属院(系、部)、机关处室、科研机构、教辅、后勤等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3、评选依据学校《精神文明量化考核指标体系》、《黑龙江科技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遵循的标准及规范》以及各单位、各部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具体目标是否实现等有关标准进行。 4、各党总支(系级党委、工委、直属党支部)要坚持评建结合,重在创建过程的原则,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文明创建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以创促改,以创促建,以创促管,创建结合的思想,确保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持久化。 5、在认真搞好自建自查的基础上,各党总支(系级党委、工委、直属党支部)按照不低于85%的比例评选和命名本单位、本部门的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并在2010年10月30日前将名单及材料报送校文明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8036073)。 二、“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个人标兵”评选 1、“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个人标兵”由学校文明委评定。 2、文明个人标兵申报名额为各教学院系学生按0.2%推荐,500人以下推荐1人;教职工以党总支(系级党委、工委、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总职工数的2%推荐,不足50人的按1人推荐。文明单位标兵申报名额要以处级为单位,按照《黑龙江科技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遵循的标准及规范》中关于文明单位的设置(见附件一),至多申报其中二项,有学生院系至多申报其中三项。 3、各党总支(系级党委、工委、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本部门内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个人当中,按照择优和公开公正原则以及所分配名额数,在2010年11月15日前将签署本单位、本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意见并盖章的《黑龙江科技学院“文明单位标兵”申报表》(见附件二)和《黑龙江科技学院“文明个人标兵”推荐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报送校文明委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也可以推举本单位、本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校文明委办公室将在2010年11月15日至学校年末考核期间,对所有申报或推荐的校级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个人标兵统一进行检查评比。检查采取动态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组织师生座谈等形式,对被推荐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按“优中选优”和“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事迹感人,成绩突出”的原则确定校级候选单位与个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5、校文明委根据公示和意见反馈的情况,确定我校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个人标兵,报校党委审批,由学校颁发集体奖牌和个人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由各单位自定。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评选及推荐标兵工作的重要性,抓好、抓实创建过程。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推动教学服务型大学建设工作的有力手段。 2、申报、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单位、各部门要把那些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基础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真正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事迹感人、表现优秀、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个人推荐上来。 3、文明个人标兵的评选,原则上要重点向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勤管理与服务等文明建设一线的教职员工倾斜。 黑龙江科技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