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针对校报管理、电视站管理、校园网网页内容政治审查和主页新闻管理、对外宣传管理、宣传橱窗和阅报橱窗管理、刊物管理、广播与音像制品管理等方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思想
在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想观念、内容、方法和体制上不断创新,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要任务
在理论武装、舆论引导、精神塑造等方面建设性地开展工作,努力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发挥教育引导作用、舆论宣传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出版工具,积极主动地开展校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全面准确地展示学校发展的精神风貌,为创建国内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教学服务型大学服务。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真实性原则,求真求实、创新宣传;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密切联系广大师生员工, 力求做到宣传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握正确导向,讲求宣传艺术,做到指导性、教育性、操作性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科技学院主校区及煤矿机械研究所、嵩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鸡西校区、利民校区。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黑龙江科技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和实施。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负责制定学校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日常的各项新闻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主动参与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宣传格局的构建工作中来,多方面、多角度地积极宣传学校在建设和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须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宣传工作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宣传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校报管理
第十条 校报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学校联系师生员工、广大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要纽带,是展示学校对外形象和塑造学校品牌的重要窗口,是学校重要的思想舆论阵地,是沟通校内信息的主要传媒。因此,加强校报的建设和规范校报的管理意义重大。
第十一条 《黑龙江科技学院报》是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23-0808/(G)]、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定期编印的正规出版物。
第十二条 投稿方法及稿件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可以与校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沟通后,将稿件通过办公网发到校党委宣传部;大学生可以通过邮件发送到校党委宣传部(编辑部电子信箱xb@usth.edu.cn)。
2、重要新闻类题材的稿件,主要是反映学校层次的会议、活动、仪式、演出、访问等内容的新闻稿件。活动负责单位需提供活动或会议的基本资料并协助校党委宣传部记者完成稿件采写工作,稿件将视其重要性及时刊登在当期校报一版或二版。
3、综合信息类题材的稿件,主要是反映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多方面的新闻信息,如反映各单位、各部门的新举措、新观念、新经验、新典型,探讨和研究新问题,反映学校亮点和精神风貌的新闻信息,稿件将视其重要性及时刊登在当期校报二版或三版。
4、校园视点、日常生活类题材的稿件,主要是反映大学生生活的动态及他们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如反映大学生就业、考研、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稿件,此类稿件刊登在当期校报四版。
第十三条 稿件处理工作
1、校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每天查收校报电子邮箱,按日期登记来稿,及时进行稿件的初审、编改和校对工作。
2、根据校报的任务、宗旨和每期的选题重点,从全局出发,挑选、处理、修改好每一篇来稿。稿件取舍要以是否具有新闻宣传价值为基本标准,以指导性和影响性为原则。如需退稿,工作人员会向作者说明原因,未采用稿和采写资料保存一个月,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 报样审查
1、每期校报在编辑之前,工作人员要将本期报纸的主要内容和大致格局向宣传部长汇报,征得同意后再进行编辑和排版。
2、经过编辑和排版后的报纸大样,须经宣传部长、主管宣传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送印刷厂进行正式的排版和印刷。
第十五条 报纸发放、归档及借阅
1、在校报印刷后送回的一周内完成向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学生宿舍发放报纸以及向国内兄弟院校寄报交流的工作。
2、校报版样和主管领导签字的终审样按期存档。
3、除正常发放的校报外,各单位、各部门在对外交流、研讨会议时有额外需要的,可以到校党委宣传部借阅。
第四章 电视站管理
第十六条 电视站是我校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及进行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的重要阵地,是反映学校各项建设成果的重要发布平台,是整体反映学校形象的主要媒体之一。我校电视站设在校党委宣传部,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节目审查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电视传媒正确的舆论导向,绝不允许存放、复制、播放内容涉及反动、黄色、淫秽的节目。
2、自制新闻、专题节目由校党委宣传部确定宣传要点,制定宣传计划,把握宣传导向。重要节目由校党委宣传部部长进行内容审查,一般节目由电视站负责人和责任编辑进行内容审查,节目经审查后方可在校台播出或对校内外发行使用。
3、外单位提供、租借、或引进的录像资料在播放前须进行严格审片,经审查通过后方能播出。
第十八条 录制节目申请程序
1、新闻节目
校内新闻节目共有《科院新闻》、《校园会客厅》和专题报道三个栏目。校内新闻节目内容主要反映学校和二级院系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外事活动等各种重要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如有好的新闻线索或新闻信息可以向电视站提出采访或制作申请,申请得到校党委宣传部和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访和制作节目。
2、科教节目
科教节目包括教学和科研电视片、专题片、精品课课堂实况教学片等。教学和科研电视片、专题片需经编导教师所在院系批准,列入学校教务处电视教材制作计划,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后期制作;制作精品课教学片应是学校已正式评审批准的校级精品课,由院系、教务处审批,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后期制作。
第十九条 申请摄像程序及要求
1、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国外学者来校访问、社会各届来校参观等重要接待任务;签署重要协议、举行重要仪式、元旦晚会等重大活动;教代会、党代会等学校的重要会议及学校党政领导参加的各项活动,负责单位或部门应提前与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沟通,摄像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
2、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影响力较大的活动或召开重要会议,负责单位或部门应提前三天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由校党委宣传部安排电视站工作人员现场摄像。
3、特殊情况如要自行摄像的,可以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借用摄相设备,电视站根据情况统一调度使用,私人不得借用电视站的任何设备、仪器。
第五章 校园网网页内容政治审查和主页新闻管理
第二十条 黑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是对外宣传学校,对内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信息平台,是学校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和对外交流的窗口,对主页新闻和校园网内容要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以促进学校校园网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园网网页的政治审查管理机构,对网页的内容进行日常的政治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网页政治审查的范围包括黑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主页和各单位、各部门的二级网页。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校园网主页和各单位、各部门的二级网页都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网页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要求,由指定的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网页在政治方面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网页政治审查要求
1、网页的整体设计和内容上传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省市及学校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为重点。
2、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健康,严禁下列信息出现: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⑩不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损学校声誉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黑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主页新闻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页新闻发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面向全校或全国的通知、通告等;
2、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议、决定等党务和政务公开内容;
3、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国外学者来校访问、社会各届来校参观、签署重要协议、举行重要仪式、元旦晚会等重大活动,教代会、党代会等学校的重要会议;
4、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大全国性、区域性及全省范围的学术活动;
5、学校受到上级部门的奖励情况;各基层单位(处室)或个人受到上级或全校性的奖励情况;
6、学校党政领导参加的各项重要活动。
7、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或仪式等。
第二十七条 主页新闻的栏目设置与内容要求
1、主要设置有“科院新闻”和“院系动态”两个新闻栏目。
2、在内容上,凡能够反映学校层面的重大新闻信息,上传在“科院新闻”栏目中;凡以反映各二级院系教师、学生的各类活动为主,以及反映机关部门的非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上传在“院系动态”栏目中。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稿件由各类活动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供稿,并必须经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再交给校党委宣传部。
4、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稿件进行编辑和整理,负责新闻的上传和后台管理等具体工作。
5、新闻稿件要保证时效性,最迟不能晚于1天。
第六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宣传是树立学校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的重要工作。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重视,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及时、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就。
第二十九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
1、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社会新闻单位和各类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2、校内各单位、个人采写和制作,并向社会新闻单位和各类媒体报送的有关我校各类新闻和专题报道。
3、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有关我校情况的介绍材料、展览品、陈列品和广告作品等。
第三十条 对外宣传的原则和要求
1、所有对外宣传品都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所有对外宣传品都必须弘扬主旋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做到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
3、所有表扬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在发稿前必须听取被表扬和批评对象的意见。
4、各类对外宣传品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研机密和其他应该保密的事项。
5、严格执行《黑龙江科技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或是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在校外媒体上刊发的新闻稿件在校内媒体上进行二次宣传。
1、对于在刊物上刊发的稿件,作者要在刊发后一个月内到校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复印存档;
2、对于在报纸和网站上刊发的稿件,作者要在刊发后三天内到校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复印或拷贝存档;
3、对于在电视、电台即将播出的稿件,需提前一周到校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便于将节目录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外宣传的奖励
1、奖励目的:调动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外宣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我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受奖条件:
①受奖的稿件,须能够正面宣传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真实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做法与成效,有助于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有利于提升学校整体形象;
②受奖的稿件仅限于各种新闻体裁的报道(论文、文学作品除外);
③受奖的稿件,投稿人必须是报道我校的有关新闻信息并被采用的我校师生员工;
④受奖的稿件必须是在党委宣传部备案的稿件。
3、奖励范围:
①被中央级内部刊物(新华社内部清样、教育部简讯、科技部简报)所采用的稿件;
②被《人民日报》、《新华社通讯》、《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
③在《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煤炭报》刊发的稿件;
④被《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广播电台、东北网采用的稿件;
⑤被省级内部刊物(省委办公厅、教育厅、科技厅简报以及信息纪要)所采用的稿件;
⑥获得中国新闻奖和黑龙江省新闻奖的新闻作品。
4、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年终申报、专家评审、集中评定的奖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宣传橱窗和阅报橱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宣传橱窗、阅报橱窗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规范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传播优势,对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使用。未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分管的宣传栏等设施必须认真管理,发挥作用。按照本办法中第九条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对宣传橱窗内容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宣传橱窗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阅报橱窗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个人、单位、社团等在宣传橱窗、阅报橱窗外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经出现,其使用单位应立即清除,确保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整洁、美观。各单位、各部门所发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贴在规定地点。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宣传橱窗管理维护不力,内容长期不作更换,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八章 刊物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院校的刊物包括正规出版刊物和校内刊物两类。正规出版刊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由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我校现有《黑龙江科技学院学报》、《煤炭技术》、《煤矿机械》三种刊物。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刊物。
第四十一条 各类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第四十二条 凡创办正规出版物,必须由创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照国家出版署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凡创办用于校际交流的校内刊物,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到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凡创办在学校范围内交流的校内刊物,必须由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定责任编辑,经基层单位申请、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办。
第四十五条 凡创办在二级单位内部交流的校内刊物,需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批,确定责任编辑,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刊物创办要追求实效,力求节约,严禁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刊物。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对刊物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刊物予以停办。
第九章 广播与音像制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广播、音像制品感染力强,易复制和传播,是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良好工具。这一现代科学技术传播手段对高校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各单位、各部门在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与音像制品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规范传播方式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类广播及音像制品的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必须以丰富广大教职工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进行传播。
第五十条 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和观看反动、淫秽、迷信、凶杀类音像制品。
第五十一条 在校内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卡拉OK设备等设施必须经基层单位申请、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教学场地、设备,占用教学时间举办音像制品的复制和播放。
第五十三条 未经允许校内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卡拉OK活动。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要求,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广播、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处理。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